五十而贡是夏朝的田赋制度。据说是以五十亩土地若干年产量的平均数,征收10%的定额农业税。文献最早见于《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贡的本意是自愿的献纳。原始社会晚期,氏族成员出于爱戴之情,自愿地将一些产品贡纳给首领。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贡演变为强制性征收,成为赋税的早期形式。 夏禹在治水之后,制定了《九州贡法》。孔颖达 认为:贡赋之法,由来已久,夏禹在治水之后,只是进行了改革,但并非夏禹新创的制度。
夏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50亩(相当今10亩多),然后将收获物的一部分贡纳给国家。贡纳物根据百姓距王城远近的不同而不同。王城方千里之内田赋贡纳物品的规定是:距王城100里之内的百姓要缴纳包括穗、叶、秆在内的整棵庄稼;100里至200里之内缴禾穗,200里至300里之内缴禾秆,300里至400里之内缴带壳谷,400里至500里之内缴脱壳谷即米。这样,国家从百姓手中可以征来各种不同的物品,有米,有谷,有穗,并有禾秆。米可食用,谷壳、禾杆等则可用来喂养牲畜、修造房屋、马厩等。耕种国有土地的平民所缴的贡,就是田赋,即土地税。
贡是一种定额税,贡额确定之后,不论以后年景、收成如何,百姓都必须如数缴纳。所以丰收之年,百姓纳贡比较容易。但遇到荒年,即使颗粒不收,也必须如数纳贡,所以一遇灾荒,百姓则不堪忍受。到了商代,贡法则为助法所取代。
近现代史学家论及夏朝的财政收入形丸多用孟子对膝文公的一句回话:“夏后氏五十而贡,……皆什~也”作为高度的概括。认为夏代实行农夫每家耕种五十亩用贡的制度,生产者把收获物的十分之一缴纳给政府。孟子之言值得怀疑。历代有人怀滚“耳后氏五+两贡。 孟子住在宋国的岁月,因他的社会声如良高,膝文公为了将来更好地执掌政权,在出访楚国时,路经宋国特意去会晤他。遗憾的是,这一次晤谈的细节未见史书详叙,只知道滕文公对这次的孟子讲话抱着十分怀捉的态度。膝文公曾反问孟子:“世子疑吾言乎?”这就是明显的例子。再如宋朝的史学家朱熹曾经断言:“一什一之法,一亦恐不能有定论也。”
到了近现代,对孟子解释三代财政史事持否定观点者也大有人在。如杨伯竣在《孟子译注》一书中肯定“五十、七十、百亩—这只是孟子假托古史以阐述自己的理想,古史自然不如此。”有的学者连整个“井田制,都全盘推翻,更无所谓三代的“什一”之见和“九一”之解。可见,历代史学家对孟子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说法,曾经有人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