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益法,即附益之法,是西汉汉武帝为解决诸侯国问题而推行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散见于班固《汉书》、范晔《后汉书》的注解中。
(1 )《汉书 诸侯王表》曰:“设附益之法”注引张晏曰:“律郑氏说,封诸侯过限曰附益。或曰阿媚王侯,有重法也。”颜师古:“附益者,盖取孔子云‘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之义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2)《汉书 高五王传 燕灵王刘建传》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注引颜师古曰:“皆新制律令之条也。左官,解在《诸侯王表》。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
(3)《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注引李贤:“武帝时有淮南、衡山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阿曲附益王侯者,将有重法。”
根据以上三条,我们可以大致概括出汉武帝颁布的附益法的大致内容:严禁官僚为诸侯王聚敛财富;严禁官僚与诸侯王勾结,为诸侯王谋取利益。总之,附益法的颁布是为了孤立诸侯王,使其在财政上无法聚敛,在政治上无法组成自己的小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