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鼻祖皋陶对中国刑法发展所作的贡献除了制订刑法,主要还有:
(一)改革刑审制度
上古时期最初的审判属于神判。传说皋陶初始用独角兽审判嫌疑犯是否有罪。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神判是被广泛采用的。这种刑审制度在比较法制史上称为触审制度。
由于触审常导致冤、假、错案,容易罪及无辜,所以皋陶断然废除了这一制度,“方施象刑”,使刑事审判由神断变为人断,并为后世以证据定罪的科学的刑审制度奠定了基础,是刑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二)确立罪与罚的原则
1、执法公正。皋陶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惟明克允”,益和稷赞扬他“施象惟明”,他自己说要“五刑五用”,明确地表达刑分五等,罪有轻重的刑治观。他第一次提出了刑与罪的关系,要求按罪治刑。《白虎通·圣人》说“听狱制中者,皋陶也”;大文豪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里写道:远古时孔壬犯下大罪,宽厚的尧曰“宥之”三,而刚正不阿的皋陶则曰“杀之”三。由于皋陶执法公正严明,他的时代才被誉为“民各伏得其实”和“天下无冤”的盛世。
2、从轻量刑。皋陶第一次提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和“宥过无大”(《大禹谟》),即对于疑罪案可以从宽或从缓定罪,对过失犯罪,无论多大,可以宽恕。他总是“惟刑之恤”,慎用重的刑罚,尤其是死刑。为此,他还特别规定“流宥五刑”和“金作赎刑”,使罪犯能够有机会避免那些残酷的刑罚而痛改前非。其目的在于避免错杀好人、造成错案、铸成冤狱。皋陶的“宁失不经”的观点,也是一种慎罚思想。
3、同罪不同罚。“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及“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表明皋陶在量刑时不以罪犯的客观罪行为唯一依据,即使客观罪行相同,在考虑到偶犯和累犯、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以及是否悔改的区别之后,判决就不一样。
4、处罚罪犯不要连累其后人。鲧被杀之后,他的儿子禹仍是部落联盟的首领,皋陶仍是殚精竭虑帮助大禹治水,而且禹还因治水有功而接替舜成为最高领导人。可见,禹并未因为父亲而受株连。
(三)重视教化
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对于有过激行为或者犯有罪行的人要先晓之以理,不听教化,再绳之以法。“五教”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意在教育人们懂得并恪守最基本的几种关系,使人们彼此亲睦,互相谦让,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实现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和谐社会,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所以,舜盛赞皋陶:“汝作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五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在各国议会联盟第96届大会上,议联理事主席苏鲁尔说:“法制是文明的关键”。皋陶在原始社会末期,即“明刑弼教”彪炳史册,确是人类步入文明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