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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通告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限期内自首

日期:10-31来源: 我要投稿|举报/反馈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通告》所规定的期限是1989年8月15日至1989年10月31日。

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一律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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