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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的明朝法律:凡贪赃六十两以上剥皮示众

恐怖的明朝法律:凡贪赃六十两以上剥皮示众

  剥皮:每一地的土地庙都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凡贪赃六十两以上的,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边,以警告后来的官员。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明初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之残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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