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八年(1181)五月,严州、绍兴府发大水,上万家民居浸没。江州、徽州也遭水灾。七月以后,天气干旱,久不下雨,包括临安在内的许多地方都遭受旱灾。宋廷派出专使到各地救灾。并且下令减免灾民赋税。十二月,宋朝廷将朱熹所创的社仓法向各地推行。社仓的米一般来自官府和富人。由乡绅、保正等人主持社仓事务,并且还规定:借粮的人每十家为一甲,每五十家推选一个社首,逃兵、无业的游民等不得入甲。社仓法对救荒产生了良好效果。但因为社仓事务由富户主持,沿用久了,弊端百出。社仓粮食要么被挪用,急需时无粮可借,要么向老百姓强行摊派征收,与正税毫无二致,这种赈济灾民的良好方法的功效很快就完全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