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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定刑部条例(公元1500年)

弘治十三年二月,明孝宗听从给事中杨廉的建议,更定刑部条例。明朝立法创制都在朱元璋时代。洪武、永乐年间定下制度,司法部门断案,必须依律拟议,不许妄引条例。英宗、宪宗之后,不法之吏往往舍律用例,以便乘机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孝宗时,对繁琐的条例进行重新修订,选择便于操作执行的条例计290余条,与律同时施行。在整个弘治时期,廷杖、诏狱等惨酷的事情都没有发生过。而东厂、锦衣卫的横行不法也有所收敛。